一、总则
为规范学校专项维修项目管理,明确责任分工,保障维修质量与安全,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。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基建处负责的学校专项维修项目。
二、基建处负责的学校专项维修项目执行项目负责制,每个项目由一名工作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,负责专项维修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工作。
项目负责人职责
1、 前期筹备:牵头勘查现场,组织设计院进行维修方案设计,组织协调进行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,报上级审批。
2、 过程管控:负责组织施工图纸会审、组织施工设计方案审查和调整、施工计划表编制、现场施工布置等,负责施工进度、质量,及时解决现场问题。
3、 安全管理:负责落实安全措施,排查隐患,确保施工安全,发生问题必须立即报告。
4、 验收结算:组织项目验收,整理施工资料,负责工程按时结算报审。
三、执行流程
1、 任务分配:根据专项维修工程实际内容,由工程分管处长按照项目专业情况明确项目负责人,无专业要求一般采取轮流形式确定项目负责人。
2、 实施阶段:在专项维修工程开工前,项目负责人组织参建单位召开项目开工会议,会议由工程分管处长主持,确定施工方案及施工计划,明确各方人员,对施工安全进行教育和研究,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。开工后项目负责人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,定期汇报进度,遇变更等情况要及时报批。项目负责人每日最少巡检施工现场一次,做好巡检记录报计划管理科留存;工程分管处长及工程管理科科长每周最少巡检每个施工现场两次,做好巡检记录报计划管理科留存。
3、 验收阶段:竣工后,项目负责人初验合格后报工程分管处长组织正式验收。
4、报审阶段:验收后,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报审,有问题及时汇报。
5、归档阶段:验收通过后,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资料归档。
四、考核与奖惩
1、 考核指标:包括进度、质量、安全、成本(超合同额10%)控制等方面。
2、奖惩机制:对表现优秀者在评优和晋级推荐予以倾斜和支持;因失职导致问题的,追究责任并处罚。
五、附则
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与监督执行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